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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向家庭暴力说不,《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3 20:04 浏览次数: 【字体:

“全世界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当有制度可以避免家庭发生极端的不幸事件。”12月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条。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容易反复的特点,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外省的经验,总结我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的做法,重点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家庭成员以外,《条例》还对同居等关系进行了规定,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因同居、监护、寄养、扶养等关系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强化“告诫书”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在调研中发现:“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多选择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条例》强化了“告诫书”的使用,规定此类行为一律出具书面告诫,强化告诫的教育警示作用。

《条例》明确: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同时存档备查。

《条例》还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是否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存档。查访、回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至少一所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同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临时庇护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临时庇护的权利,受害人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的,应当协助安排至临时庇护场所。

关注受害者心理健康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心理健康问题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该根据各自的服务对象,重点关注下列人员的心理健康,组织进行心理辅导或者心理矫治:

一是因家庭暴力遭受严重侵害的;

二是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

三是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

四是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是其他因家庭暴力行为影响,需要接受心理辅导或者心理矫治的。

增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补充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条例》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

《条例》明确: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条例》还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终审 :宣传部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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